加州阿拉米达郡(Alameda)高等法院判决书(案号五四○五八五-九)
原告:李常受等人
被告:尼尔达迪等人
本案循序进入审理阶段,被告尼尔达迪(Neil T. Duddy)因未出席,故作为不抗辩案件处理;又被告Schwengeler-Verlag因对原告之第一修正案及第一补充申诉状未提出答辩,故作为不出庭案件处理。此审理虽未经抗辩,但本庭认为原告已提出充分、可信的证据,且对原告所提出之证人的水准与资格,殊感印象深刻;此外,本庭也获得充分机会质询并反诘证人,以确定事情真相。不论被告是否出庭,法院对有关宪法第一修正条款权利之案例原当如此行。庭上想要检视或询问的事,没有一件不如愿。再者,原告所提出的证据,都由合格之专家证人所提供的独立证据得著证实。因此本庭判决,以下各书─在美国出版尼尔达迪之《神人》原稿(证物一号),Schwengeler-Verlag在欧洲出版之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(证物三号),以及在美国和英国发行,由校园团契出版社(Inter-Varsity Press)出版,尼尔达迪及伪灵剖析会(Spiritual Counterfeits Project)合著之《神人─李常受及地方教会之评析》(证物五号),其主要部份均属虚假、毁谤及僭越法定的合理权利,故此乃为诽谤(加州民法第四十五条)。
此外,法庭又判决:
一、被告之上列出版物製造一种印象:李常受(Witness Lee)与傅理门(William Freeman)乃是邪教领导人,安那翰教会乃是邪教。凡为造成此种效果之明言或暗示均为虚假的与毁谤的。
今日一般所领会之「邪教」,乃是一种集权,操纵社会性之影响,为要控制群众,以达到偏激的目的(心理学家及富勒神学院[ Fuller Theological Seminary ] 心理学教授,马若黎 [ H.Newton Malony ]博士证词)。琼斯和人民庙堂即是邪教领袖及邪教的典型(美国宗教研究所主任,美国宗教百科全书作者,研究「新宗教」的权威,梅尔敦 [ J. Gordon Melton ] 博士证词,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审理记录第二十、三十九、九十二页)。
被告尼尔达迪的宣誓证言 (第七三八至七四○页,七八二页),以及赛阿(James Sire─校园团契出版社编辑,以及伪灵剖析会咨询委员会委员)的宣誓证言(第五册,三五四及三五五页),均指明作者及出版商明知他们的出版物会传达此种印象,也知晓读者按一般推理会如此领会。专家证人的证词都证实此点。
本庭判定此等对原告的陈述乃是虚假的与毁谤的,以下专家证人的证词均支持此点:梅尔敦博士;底特律大学沙礼巴(John Saliba)博士─耶稣会神父,新宗教研究与「反邪教」组织专家;葛逑思(Eugene Van Ness Goetchius)博士─圣公会牧师,与哈佛大学有关联之圣公会神学院神学教授;史达克(Rodney Stark)博士─华盛顿大学社会学教授;及马若黎博士。这些专家一致作证,原告李常受系基督教教师和传道人,安那翰教会(及所有地方教会)系福音派基督教团体;原告傅理门亦同样为基督教教师和传道人。
本庭判定被告等明知所言均属虚假,而故意製造原告等此种邪教的形像。专家证人证词均支持此项判决。达迪的证词亦说,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刊登广告将李常受与琼斯相提并论,是不公平的(达迪,第七八四至七八五页)。
二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原告等从事或提倡以欺骗手段吸收人到地方教会中,此等陈述乃是虚假的与毁谤的。
达迪意图向读者传达,李常受的教训使会友说谎、欺骗,并以欺骗手段引人加入他们的团体(达迪第四三三至四三五页,五三○至五三一页,七五四、二一五五、二一五七页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本庭判定此类陈述系属虚假不实,有当今会友的证词为支持。马若黎博士(研究入教过程专家)连同他对地方教会现时及已过会友的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,也一致证实地方教会并无此种欺骗行为。
所有证人均证实,地方教会并无被告出版物中所明言并暗示之秘密信仰。因此,凡此陈述全属虚假与毁谤。
出版物中所报导有关此类行为的主要「个案历史」,系「辛亚」或「利百加」的个案,此人真实姓名为梅尼克辛蒂(Cindy Meinecke)。
梅尼克太太在审讯中指证该故事大部份不实,且被告所指为「实情」的事件,亦几全属虚假,所指称迫人加入他们团体的洛克士多(Son Rockstroh)也证实此虚假。
本庭判定,被告等作出以上陈述或暗示时,若非明知其为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被告达迪承认,彼并未查核对证过任何实际涉及「个案历史」的主要当事人(达迪证词[以下简称「达迪」] 第五四九、九五七、一○四九页),也未向可查询的资料来源查证其资料是否正确(达迪,第九九○至九九一页,九九四至九九五页,一○一六、九六三页)。不仅如此,亚历山大(Brooks Alexander)(伪灵剖析会创办人之一,及所有出版物作者之一 [ 达迪,第二四八、一一六九页;亚历山大,第七十九页])和赛阿作证,他们未见过任何有关辛蒂或利百加所陈述的文件。(亚历山大证词[以下简称「亚历山大」]第一六○四页;赛阿证词[ 以下简称「赛阿」] 第六册,四八四页)。亚历山大承认,他虽然怀疑达迪调查事实的能力(亚历山大,第一六○五至一六○六页,一六一○至一六一一页),也担心提供达迪资料者的真实性(亚历山大,第一六一○至一六一一页),但他并未查核过达迪作品之确实性(亚历山大,第一四二四、一五二七页)。史达克博士证实,达迪对于辛蒂事件也未作过任何考证。史达克博士说:「这是一种最恶劣的谣言贩卖。」(纪录第一七一至一七二页)
史达克博士(「洛夫兰─史达克模式」作者之一)作证,达迪使用洛夫兰─史达克的宗教入教模式,来解释地方教会吸收新会友之作法时,并未正确陈明该模式。史达克说,达迪「略过该模式中的每一重点,而说出一些与该模式所陈明完全相反,几乎是穷凶恶极的断言」(纪录第一六二页)。史达克博士说,假若达迪真正读过他对该模式的说明,他就必须断定达迪的误传是「恶意的」(纪录第一六三页)。马若黎博士也批评达迪误用史达克的入教模式,并说被告陈述地方教会吸收新会友的作法有所邪恶,以及在性质上与其他基督教教派不同,这个说法是不确实的。
三、被告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李常受以「铁杖」或「强硬手段」管辖地方教会,这是虚假和毁谤的。
达迪意图向读者表达,李常受实际上是个独裁者,控制地方教会生活中太多的细节(达迪,第二○○四至二○○五页),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本庭判定此事虚假,乃是根据原告及其证人的证词,证人包括梅尔敦博士、沙礼巴博士,以及马若黎博士连同他对现时与以前会友的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。梅尔敦博士作证,根据他本人的调查,李氏在地方教会中的地位乃是传道人与教师,而不是像那些出版物所断言的,运用「行政权力,如同君王一般」,这样的教权制度并不存在(记录第三十九页)。马若黎博士的调查结果(证物二十四号)与梅尔敦博士的证词一致。
本庭判定,被告等作出以上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为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证据显示作者和出版商歪曲李常受的话语,为要製造一种印象,即李常受对教会的事务以及教会会友的生活,施以彻底且不容抗拒的控制。布克里(Jack Buckley)(《神人》初版作者,「伪灵剖析会」会员,达迪和「伪灵剖析会」将其作品转载于被起诉的刊物中)承认,引自李常受作品中的话,乃是断章取义,加以误用,而使李常受在那一方面的教训造成不实的叙述(布克里的宣誓证词[以下简称「布克里」]第七二八至七二九页,七四一至七四二页,七七六至七六七页)。梅尔敦博士断言,就著达迪所受的教育,及其宣称读过李常受的著作来说,他这样一贯地曲解所引用的文句,指明他是故意误传(记录第四十至四十六页)。沙礼巴博士的证词也证实,达迪一贯地误传李常受的著作,不论在这一点或其他方面都是如此(记录第一一七至一一九页,一三五页)。
原稿进一步证实被告系故意曲解,该草稿上说:
「可靠的来源告诉我们,李本人并未以铁杖管辖。」(证物六十二号)
草稿的下文也与上述观点一致,即李常受「并未」那样施行控制。这句话及上下文事后却被删改,以致出版物中所言者,竟与原稿的意义完全相反。
四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原告等或任何地方教会从事心理操纵,或一般所谓的「洗脑、」「思想改造」等,乃是虚假与毁谤。陈述中说到祷读及呼求主名的作法,乃是心理操纵的技俩,使人心智迟钝等等,亦是虚假。
达迪企图向读者传达,李常受与地方教会利用「温和的思想改造」,叫会友牺牲个人的价值,并从社会中隐退(达迪,第一○九二至一○九三页),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本庭判定此等陈述为虚假,有以下各位证词为支持:马若黎博士及其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,葛逑思博士,沙礼巴博士,以及原告其他证人,包括辛蒂和地方教会会友Steven Johnson博士、Christopher Leu、Herbert Zimmer博士、George Chua博士,和孔珍妮女士。马若黎博士作证说,祷读绝不是操纵手法或东方神秘主义的作法,而是对接触圣经有帮助的作法。梅尔敦博士作证,这种实行不是「技术机械性的、异教徒式的」,它确实要用到心智的功能,不会改变人的意识(记录第二十五页)。梅尔敦博士未发现丧失「心智敏锐性」的迹象(记录第九十一页)。
本庭判定,被告等做出以上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为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亚历山大为要描述这些操纵手法而作出附录。他作证说,他无法提出一个人,曾经告诉他,因该书所说的作法,使他们心智迟钝。他并未向任何会友询问这件事,也不知道在事实上,祷读或呼求主名会消除意识引导的思想(亚历山大,第一二八一至一二八二页,一三一九至一三二○页,一八四八页)。
五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原告和地方教会的领袖控制教会会友生活的每一方面,包括劝阻友谊,禁止男女交往,安排婚姻,控制财物的运用,指定信徒居住及工作地点,这些全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企图向读者传达,地方教会中的婚姻是经过安排的(达迪,第二二五三至二二五四页),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沙礼巴博士作证说,达迪企图向读者表达,李常受管辖「就像独裁者,长老们多多少少象小独裁者」,「他们控制一切的事物,会友只是一味地服从他们。」(记录第一二六页)
本庭判定此事为虚假,有所有证人之证词为支持,尤其是梅尔敦博士和马若黎博士,他们的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否定了控制会友生活的说法。
本庭判定,被告等做出上述言论时,若非明知其为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尼尔达迪的证词指明,他从未在李常受或地方教会的教训中看到劝阻友谊,禁止男女交往的事,也未见过任何安排婚姻的记录,也未能记得何人有此记录(达迪,第一一四五至一一五○页,二二五六至二二五七页)。亚历山大作证,此种安排婚姻的事,并未得著证实。(亚历山大,第一五八六至一五八七页)。赛阿不记得有任何证据可证实安排婚姻的指控(赛阿,第五册,三五二至三五八页)。傅理门和Steven Johnson博士的证词,以及其他提出的证据,都证明这样的指控是虚假的(证物七十号)。
六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,明言或暗示,李常受和地方教会的长老使会友与社会隔离,禁止或拦阻会友看电视、看报纸、看电影或参加体育活动;这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作证说,他企图描述地方教会叫会友与地方教会之外的亲戚隔离(达迪,第一六四四至一六四五页),从社会隐退,与社会隔离(达迪,第一○九二至一○九三页),读者按一般推想也会如此领会。
本庭判定这事虚假,乃是根据原告证人的证词。证人包括梅尔敦博士(记录第九十五页)、马若黎博士及其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、葛逑思博士(记录第一五○至一五二页)、辛蒂、Herbert Zimmer博士、Steven Johnson博士,以及Christopher Leu。此外请参阅达迪的宣誓证词,第一一三○至一一三一页,一一三八至一一四○页,以及一一五○页,他承认没有这种行为的证据。
本庭判定,被告等作出上述言论时,若非明知其为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,因达迪作证,他没有这种行为的任何证据(达迪,第一一三○至一一三一页,一一三八至一一四○页,一一五○页)。
七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或暗示,地方教会的长老缔造出不可抗拒之权力的架构,使教会的会友无法成熟地运用自己的信心,肩负自己生活的责任;这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企图用这些言论向读者传达,李常受和「与他合作的人」是社会操纵者(达迪,第八一八页),他们不与会友商讨,就替他们和他们的家庭决定神的旨意(达迪,第二二五二页)。亚历山大作证说,该书暗示教会的长老支配并控制会友(亚历山大,第一五七一页)。赛阿作证说,该书的陈述指明,会友被转移到极权主义和结构的环境里(赛阿,第六册,六三七页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会如此领会。
本庭判定这些陈述虚假,有以下人士的证词为支持:辛蒂、在审讯时作证的目前会友、沙礼巴博士,以及马若黎博士对现今及已过会友的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。此外,李常受、傅理门,以及安那翰长老郭汝勒(Eugene Gruhler)的证词指明,长老们并没有构成不可提出异议之权力的架构。反之,会友有自由对长老和李常受表示不同意,并且鼓励会友为自己寻求神的旨意,肩负自己生活的责任。葛逑思博士作证,他个人曾与地方教会会友及其家庭接触,根据他的观察,这些会友及其家人,一般来说,都具有成熟且发展良好的品格(记录第一四九至一五二页)。
本庭判定,被告等作出上列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达迪不能想起任一实际地方教会会友,曾经告诉达迪,他没有为自己作决定(达迪,第一五○页)。此外,达迪宣誓,他没有作证过,会友在个人生活重要的事上,不由自己作决定。达迪也不知道会友是否不必请教长老就作这类决定(达迪,第一一四八页)。布克里作证说,在「伪灵剖析会」陈述地方教会会友「宁可顺服」,也不要「运用个人的判断与决定」以前,应当作一些调查以支持这种陈述。但布克里并不知道「伪灵剖析会」曾作过任何这类调查(布克里,第七七一页)。布克里进一步作证,他调查地方教会长老治理的工作,只限于阅读「伪灵剖析会」提供的资料,及与「伪灵剖析会」的会员交谈(布克里,第七二一页)。布克里承认,《神人》引用李常受讲论圣灵执事之陈述,系断章取义,将其误用以传达一种印象:长老们有权力控制会友(布克里,第七六六至七六七页)。沙礼巴博士证实,这是误用李常受的话(记录第一二六至一二七页)。
八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及暗示,李常受及其他原告教导并主张的行为,乃是允许或鼓励教会的会友从事不道德的行为,这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企图向读者传达,李常受的教训教导人听从直觉和感觉,绝不要考虑圣经;一个人可以从事性攻击(包括强暴)、说谎、欺骗,而仍然自称为好基督徒;你只要遵照里面的感觉,不必顾到圣经上的话;李常受的教训助长不道德,不同于一般基督教团体(达迪,第五三一、五六六页,五六八至五六九页,六七三页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会如此领会。
所有的证人不只见证这类陈述或暗示均属虚假,并且证实李常受所有的著作,都教训人该有合乎圣经的最高标准道德。马若黎博士的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,加上作者及出版社蓄意曲解李常受话语的证据,都支持本庭的判决。
本庭判定,被告等作出上述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梅尔敦博士作证说,达迪向读者传达的,与李常受论及道德的教训恰恰相反(记录第五十九页)。达迪向人传达这样的印象,若非蓄意,即是极度不顾李常受的言论(记录第七十五至七十六页),达迪对圣经在李常受教训中的权威,予人虚假的报导,造成一种观念,即李常受助长不道德;然而李常受一再地拥护圣经及其道德的诫命(记录第五十七至五十八页)。
葛逑思博士作证说,达迪运用李常受的著作时,乃是故意、仔细地误传李常受的教训,包括论道德的教训(记录第一四一、一四三页)。
沙礼巴博士作证说,引用的话乃是断章取义:「我获得的印象是,达迪扭曲这些引用的话,来表达自己想要表达的意思。」(记录第一二五至一二六页)
被告等自己的证词也证实,他们作出这些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达迪承认,李常受教导人应当遵守十条诫命,过一种比十条诫命更高超的生活,但他从未告诉读者,李常受是这样教导的(达迪,第四○六至四○七页,四一一至四一二页)。
布克里作证说:
「……就著李常受论道德的教训而言,神人初版所描绘的,是一幅虚假的图画。」(布克里,第八四三页)
艾德理(David Adeney)─「伪灵剖析会」咨询委员会的一员,曾任中国传教士,作证说,他从未看见李常受的著作中有任何教训允许人撒谎、欺骗或施行强暴,而仍然自称为好基督徒的(艾德理,第一八三页)。
九、被告等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原告等或跟从原告教训之教会会友为「道德侏儒」,根据作者的定义,该词是指他们的行为低于法律标准;这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再次企图向读者传达,李常受教训助长不道德之风(达迪,第六二三页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本庭判定这些陈述虚假,这有布克里的证词(布克里,第七九六页),以及原告的专家证人和辛蒂的证词为支持。
本庭判定被告等作出这些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梅尔敦博士作证说,达迪不但歪曲李常受的教训,指称其教训的特点是创造「道德侏儒」,而且曲解瓦斐德(Benjamin Warfield)所造「道德侏儒」一词的用意。梅尔敦博士作证说,李常受的许多著作均与达迪向读者传达的意思相反(记录第六十九至七十三页)。
葛逑思博士作证说,达迪所指控之「道德侏儒」一词的合理解释,是指一个没有道德的人,对道德欠缺认知与领会的人。他进一步作证说,这样指控李常受的教训,或指控跟从这些教训的人,是毫无根据的。相反的,李常受的教训所要求的道德规范,比律法的伦理标准更高(记录第一四三至一四四页)。
布克里作证说,他读李常受的著作时,找不出任何证据,叫我们称那些相信他教训的人为道德侏儒(布克里,第七九六页)。
十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原告曾公开羞辱会友,以及安那翰教会的一些会友和一个据称是北加州教会的带领人,因着原告的行为而住院接受心理治疗;这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作证说,他企图向读者传达,李常受经常公开羞辱会友(达迪,第一一五九页)。赛阿作证说,他看出这些言论有潜在的毁谤性(赛阿,第四册,九十五至九十七页;第六册,五二○至五二一页;证物六十八号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原告的证据证实,李常受或任何一位原告均无这种行为,而住院治疗的事也从未发生过。
梅尔敦博士作证说,他未发现任何羞辱人或住院治疗的证据(记录第九十二页)。马若黎博士的调查(证物二十四号),甚至包括已过的会友,也证实没有这类羞辱人的事。
法院判定,被告等作出这些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达迪从未证实一件住院的事,也无法提出一个据称曾住院治疗者的名字。他没有文件证明(达迪,第一一六六至一一六八页),也未觉得应当查证。达迪曾要求所指称的那位加州教会带领人,提出宣誓书来支持其言论,却未能如愿(达迪,第一一六五页)。达迪承认,从来没有医学或心里专家告诉他,有任何地方教会的会友,由于李氏的神学或所谓的思想改造而遭受损害(达迪,第一○八九页)。
「伪灵剖析会」董事艾伯特(Albrecht)作证说,达迪有义务证实那些指控,也应当设法和那些被指称住院治疗者谈话(艾伯特,第一一七至一一八页)。达迪主要的责任,该是查出那些据称曾入院治疗的人到底是谁(艾伯特,第一一九至一二○页)。
史桧尔(Squires),另一位「伪灵剖析会」的董事,为本案辩护的负责人,并不知道有任何证据,显示有一位北加州教会的带领人,因李常受的行为而住院治疗(史桧尔,第七二三页)。史桧尔最近送出问卷,调查教会会友需要心理治疗的事,他不记得有任何回应(史桧尔,第七六○页)。他不知道有谁曾作过调查工作,来肯定该书在心理学或社会学方面的正确性(史桧尔,第七二四至七二五页)。
校园团契出版社(I.V.P.)的赛阿,从未收到达迪所提北加州教会带领人住院治疗一事的资料。他也从未见过任何论到此事的记载(赛阿,第四册,九十七至九十八页)。
十一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或暗示,傅理门,或安那翰教会的一位长老,欺骗富勒神学院;这是不实的和毁谤的。不仅如此,该出版物明言并暗示:「这种自我介绍的不坦诚,乃是地方教会所展现的特质」;这也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企图向读者传达,傅理门对富勒的自述,隐藏了一些资料,并不坦诚,而地方教会会友也是隐匿不坦诚的人。达迪声称对他们行为的这种描述是正确的,这也代表了地方教会一般的性格与品质(达迪,第四三○至四三二页,四三三至四三五页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本庭判定此事虚假,是根据以下各人的证词:罗贝克(Cecil M. Robeck, Jr.)博士(富勒神学院学术服务部主任,前注册组组长),以及原告傅理门,连同所提出的证物(证物十四、十五、十六、十七、十八、十九号),确定地证实没有隐瞒、欺骗或不坦诚的事,富勒全体教职员也没有一位说过这样的话(记录第八十一至八十九页)。这也证明此类指控乃是被告所捏造的。此外,以上的证据,连同专家证人的证词,证实所有指控地方教会及其带领人或会友隐瞒、欺骗、不坦诚的话,均属虚假。
法院判定被告等作出此事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赛阿证实,富勒神学院注册组的职员说,傅理门已尽量坦诚,无意作不正确的陈述(证物四十七号)。基于那项证据,赛阿将「傅理门─富勒」事件,从校园团契出版社的《神人》一书中抽出。
十二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原告运用恐惧的策略,或报复的威胁,使会友忠于教会,防止他们离开;这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企图向读者传达,地方教会骚扰并逼迫地方教会以前的会友(达迪,第一七七四、二二三五页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判定此事虚假是根据原告证人的证词,包括现在的会友,辛蒂和梅尔敦博士。梅尔敦博士证实地方教会中没有恐惧策略或威胁。他的证词指出,会友并没有被迫违背自己的意愿。他们都是自愿在教会里。他们参加地方教会不是被勉强,而是因为在其中有享受(记录第九十六至九十七页)。
法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以上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十三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「大多数离开地方教会的人,必须另外觅地而居,以逃避地方教会的逼迫」,以及所提此类逼迫的发生(包括恣意毁坏从前会友的住所),皆为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企图向读者传达,大多数离开地方教会的人,必须另外觅地而居,以逃避逼迫(达迪,第八九六至八九八页)。
判决此事虚假是根据郭汝勒的证词,他证实以前的会友通常都没有搬迁。而那些搬迁的人并不像被告所说,因为惧怕逼迫而搬走。郭汝勒的证词也证实,有些以前的会友事实上又搬回地方教会的区域。他也调查过所有恣意毁坏的行为,不仅发现这些都是虚假的,而且被指称报导此事的人,都否认这些报导。
法庭判定被告等作出以上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达迪承认,「伪灵剖析会」中从无一人(包括他自己在内)曾经查询任何据称住家遭毁坏的人(达迪,第九二○页)。
十四、被告等之出版物中明言并暗示,李常受或任何一位原告,对财务处理不当,包括所谓非法使用为建筑斯图嘎会所用的款项,共二十三万五千美元;这些乃是虚假的和毁谤的。
达迪企图向读者传达,原告可能误用基金而触犯法律,并且企图证明原告在财务上处理不当(达迪,第八二二至八二三页,八三九至八四○页,八四九页)。读者按一般推理也会如此领会。
判定此事虚假,乃是根据审讯时所提出的证词和书面证据,证实为着购建斯图嘎会所的基金,原先已转给斯图嘎教会,为着上述的目的(证物六、七号,)惟因在斯图嘎的交易未能成功,该款项遂退回美国,并且一直保存在那里,以赚取比德国更高的利息,直到斯图嘎教会找到合式的会所为止。斯图嘎教会继续努力购买会所(证物三十一号),而被告等在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和校园团契出版社的《神人》(证物四十六号)二书出版以前,就已知道这事(校园团契出版社的赛阿先生在《神人》出版以前也已知道这事)(证物四十六号)。在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一书出版以前,斯图嘎教会即找到一个合式的会所,一经要求,该笔款项即连本带利收回。虽然那一次购买仍未能成交,该款项却从此留在斯图嘎教会,后来终于用来购买教会现今的会所。
达迪承认,这样的事实并不指明对财务处理不当或欺骗(达迪,第八三五至八三七页)。
法庭判定被告等作出该等陈述时,若非明知其虚假,即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艾伯特作证说,刊行言论指控别人财务处理不当,而不提出书面证据,这是不负责任的新闻报导(艾伯特,第二四二页)。像这样的书面证据,从未提出过(赛阿,第五册,三○一至三○三页)。
达迪承认,他从未就著这笔交易,接触过任何斯图嘎教会或安那翰教会的人(达迪,第八二六至八二七页,八四○至八四一页,八七五页)。他指称之消息的惟一来源是雷帕柏(Max Rapoport),而他知道这人和地方教会有冲突。「伪灵剖析会」曾警告达迪对从前会友的陈述要谨慎,并且要查核其他来源,以证实这些陈述的正确性(达迪,第八二四至八二六页)。达迪并没有这样做。达迪有明显的理由,怀疑雷帕柏任何报导的真实性与正确性(St.Amant V. Thompson[1968] 390 U.S. 727, 732, 20 L.Ed.2d 262, 267-268)。
达迪无法说服雷帕柏以宣誓书来证实所指称的资料(达迪,第八六五页;证物四十三号)。
赛阿承认没有提出书面证据是这指控的主要破绽,并且提到这样的声称乃是「诽谤」(证物四十二、四十一号)。赛阿不记得看过任何书面证据,也未要求过任何书面证据(赛阿,第五册,三○一至三○三页)。
十五、所有的被告都企图向读者传达以上一切虚假的陈述,或者极度不顾可能传达与读者虚假及毁谤的意义。
所有专家的证词,以及原告提供之达迪、亚历山大、赛阿和布克里的宣誓证词,都支持这一点。
十六、以上所有虚假的陈述都是毁谤,因为这些陈述向读者传达,原告李常受与傅理门乃是「邪教」的领袖,安那翰教会是这样的一个「邪教」。虚假的陈述也向读者传达,原告等从事以欺骗手法吸收新会友的计划,攫取一些软弱、易受攻击的人,使他们完全被原告等征服;原告等利用恐惧和其他种种心理操纵和社会隔离技俩,控制地方教会会友生活的每一方面。被告之陈述又向读者传达,原告等教导一些原则,允许、鼓励或原谅不道德的行为;原告等又为自己的利益,剥削别人的财物;尤有甚者,离开地方教会的人都遭受逼迫,饱受灾祸的威胁。
这一点的支持是所有的专家证词,《神人》一书的封面,以及美国广播公司电视节目上谈到操纵心智的邪教时,引用到该书的封面,其上有原告李常受的名字,和一幅讽刺他的图画。
十七、原告李常受因着这些虚假与毁谤的陈述,遭受了忌恨、蔑视、讥嘲、辱骂;此外他五十多年来作为圣经执事的事业,也遭受严重而无法补救的伤害。他的名誉也遭受了严重而无可补救的破坏(Scott V.Times Mirror,[1919] 181 Cal 345,365)。此外,原告李常受因这些指控,并因知道他的家人和那些跟从他教训的人,同样遭受了忌恨、蔑视、讥嘲、辱骂,以及家庭关系受破坏,有些甚至被解雇,使他在情感上遭受了严重的痛苦(Douglas V.Janis,[1974] 43 Cal.App.3d 931,940和 Waite V.San Fernando Publishing Co., [1918] 178 Cal. 303,306)。复因原告李常受的妻子儿孙,由于李常受所受严重与无可补救的破坏,受到了伤害,使原告李常受进一步遭受了情感上的痛苦。
这件事由所有专家证人,现今会友的证词和美国广播公司的电视节目得著证实(证物八十四号a与b)。
十八、五百万美元是一笔合理的款项,赔偿原告李常受所遭受的损害;这损害是由本案被告尼尔达迪和Schwengeler-Verlag所出版毁谤性的陈述所造成的。
十九、原告安那翰教会因不实毁谤的陈述,遭受了忌恨、蔑视、讥嘲、辱骂,就其作为基督徒教会的功能和地位而言,已经受到严重和无可补救的伤害(Vegod Corp.V. American Broadcasting Co., Inc.,[1979]25 Cal.3d 763, 770);此外,安那翰教会因而失去了会友,及未来可能的会友和他们所带来的益处;并使会友及其家人遭受忌恨、蔑视、讥嘲、辱骂。
二十、三百万美元是一笔合理的款项,赔偿原告安那翰教会所遭受的损害,这损害是由本案被告尼尔达迪和Schwengeler-Verlag所出版毁谤性的陈述所造成的。
二十一、原告傅理门因着虚假毁谤的陈述遭受了忌恨、蔑视、讥嘲、辱骂。此外,他二十多年来作为圣经执事的事业已遭受严重和不能补救的伤害。他的名誉也遭受了严重而无可补救的破坏。再者,原告傅理门因这些指控,并因知道他的家人和那些跟从他教训的人,同样遭受了忌恨、蔑视、讥嘲和辱骂,这使他在情感上遭受了严重的痛苦。此外,原告傅理门遭受损害,因他是惟一被这些出版物指名道姓的安那翰长老,是李常受以外惟一被指控的教会带领人,也是在这些出版物所提的期间,惟一曾就读富勒神学院的地方教会长老。原告傅理门情感上的痛苦还有一层,即因他的名誉遭到严重和无可补救的破坏,使他的妻子儿孙也同时受害。
二十二、五十万美元是一笔合理的款项,赔偿原告傅理门所遭受的损害;这损害是由本案被告尼尔达迪和Schwengeler-Verlag所出版毁谤性的陈述所造成的。
二十三、本庭判定原告没有一位是出名人物(Gertz V. Welch,[1974]418 U.S.345,41 L.Ed.2d 808, 94 S.Ct. 2997; Hutchinson V.Proxmire,[1979] 443 U S.111,135, 61 L.Ed.2d 411, 91 S.Ct. 2675)。因此,按照Gertz V. Welch的原则,他们无须证明「确实的恶意」(明知其虚假或极度不顾虚实),来取得补偿性赔款。但是根据前述Gertz V. Welch的原则,原告必须证明「确实的恶意」,才能取得惩罚性赔款。原告等在此次审理听证开始时即指明,他们要证实「确实的恶意」;他们确实这样作了,本庭也感到满意。证据显示,每次被告声称要引用李常受的话,事实上几乎都是断章取义,加以曲解,为要达到预定的结果或结论。这由原告等的证词和梅尔敦博士(记录第十六、十八、二十三、四十六页,四十八至四十九页)、沙礼巴博士(记录第一○九、一一四、一一七至一一八页,一三五页)、史达克博士(记录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页,一七一至一七四页)以及葛逑思博士(记录第一四一至一四二页)的证词得著证实。此外,证据又证实,被告等也曲解了洛夫兰和史达克所写宗教改宗的社会学模式,企图捏造一套地方教会带领人与会友以欺骗手法吸收新会友的理论,并声称这理论是根据原告李常受的教训。该模式的作者之一史达克博士的证词,是本庭相信被告是有计划的故意的曲解(记录第一六二至一六三页,一六九,一七一至一七二页)(St.Amant V.Thompson [ 1968] 390 U.S. 727, 732, 20 L.Ed.2d 262, 267-8, 88 S.Ct. 1323)。不仅如此,达迪、亚历山大、布克里和赛阿的宣誓证词证实,被告出版毁谤陈述时,有时候是明知其不实,有时候则为极度不顾事实真相。
二十四、本庭又判定,被告等出版上述书籍与原稿,乃是企图骚扰、妨害、伤害原告等,并破坏三位原告的职事。
支持这判决的证据是,「伪灵剖析会」─达迪的僱主及共同作者,自从一九七○年代初期失去一些会友以来,就对地方教会有憎恨。米勒(James Miller)和共同创立「伪灵剖析会」的斯巴克( Jack Sparks)都证实了这一点(斯巴克,第十六页)。梅尔敦博士作证说,在这些对抗中,「伪灵剖析会」屈居第二(记录第四十八至四十九页)。此外,书面证据与宣誓证词揭露,校园团契知道自己与地方教会,在大学校园传福音的事上,形成竞争的关系,又因为有人加入地方教会以致本身会员减少(赛阿,第四册,四十七至四十八页,五十八至五十九页;第五册,二八八页;证物八十五号[前证物三八一、二四○号]),乃请求达迪和「伪灵剖析会」帮助,将「伪灵剖析会」前所出版的《神人》初版增加篇幅,增加了所谓「社会学」一节,该节包含以上大部分毁谤性的陈述(证物八十五号 [ 前证物三八三、三八四号])。达迪应他们之请,提供校园团契一个「销售宣传」,说这本书「可以促使地方教会垮台」(证物三十八号)。
证词与书面证据也证实,被告与Schwengeler-Verlag斯图嘎教会在出版倪柝声的著作上有一段竞争历史,也就请求达迪与「伪灵剖析会」帮助,试图破坏教会的名声。达迪在知情及有意下加入这项工作,要伤害(如果不是毁坏)原告等(以及全世界众教会)的职事(证物三十八、四十号)。此外,Schwengeler-Verlag在Die Sonderlehre des Witness Lee und Seiner Ortsgemeinde一书中插入一段广告,宣传称一本论到琼斯和人民庙堂的书,说:「这里还有一本书,披露诱惑人者如何活动。」使人将该书与原告联想在一起。这样简单地并列在一起,「蓄意」叫人想起「时代杂志上一幅尸横遍地的图片」(记录第一四七页,葛逑思博士)。
从所有的证词来看,「邪教」(Cult)一词的传统用法显然已经改变,自一九七○年代中期,该词有了新的涵意,即「对会员施以洗脑」(记录第二十八页),用欺骗手段吸收新会员(记录第二十八页),一个有害的邪恶团体,预备好要控制你,夺你的钱(记录第一一三页),伤害会员(记录第二十页),暗中破坏美国的价值观(记录第二十页)。在当今的书中,「邪教」几乎等于所有恶事的总和。由于曼森和琼斯的形象普遍浮现于众人的脑海中,我们一听说某团体被称为「邪教」,就立刻联想到他们二人。
如梅尔敦博士所说:「在一九七○年代称某人为邪教,就像在极端反共运动的时代称别人为共产党的同路人一样。」(记录第四十九页)这样的指控一旦成立,就留下污点,即使以后证明为完全错误,也无法洗脱。
本人赞同史达克的陈述:「如果被告等所作的只是写一本书,攻击李常受的神学,他们即使说了卑鄙的话,我们今天也不会在这里,因为那在我们美国社会中是光明正大的。你可以那样作。但是,你一旦指名道姓,提出事件,加以诋毁,说到性诈欺、钱财诈欺,甚至到一个地步,引用某人的神学陈述,来表达与那人所说完全相反的意义;那么,我们就不是谈论宗教,我们是谈论事情的真相,谈诽谤,谈公正,谈一整套的事物。」(记录第一七一至一七二页)
原告等所受的损害是无法由此诉讼除去的,但下面所裁决之惩罚性赔款,可以为原告等表白,并且防止其他类似的人,对原告等再蓄意发出不实的言论(Secord V. Schlachter,58 Fed.Supp.56-58[1983])。
据此,本庭判定被告下列惩罚性赔款:
被告尼尔达迪付给原告李常受一百万美元。
被告Schwengeler-Verlag付给原告李常受一百万美元。
被告尼尔达迪付给原告安那翰教会五十万美元。
被告Schwengeler-Verlag付给原告安那翰教会五十万美元。
被告尼尔达迪付给原告傅理门二十万美元。
被告Schwengeler-Verlag付给原告傅理门二十万美元。
日期:一九八五年六月二十六日。
高等法院现任法官瑟瑞尼(Leon Seyranian)